第1 国际继承适用于哪国的法律
1 适用法(关于适用法的通则法第36条)
居住在日本的夫妇其中一方为中国人时,在继承时,会产生到底适用日本法律还是中国的法律的问题。
对此,日本《适用法的通则法》第36条规定有明确规定,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适用死亡者所属国的法律。
但是如果死亡者为中国人时,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和《继承法》第36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这种场合,最终将适用日本法律办理继承(不动产在日本时)。
2 国际裁判管辖(民诉第3条之3・12~13号)
在继承上产生争议时,通过裁判所的调停或裁判的手续来进行解决。国际继承时,将会产生是否可以在日本的裁判所进行裁决的问题。也就是国际裁判管辖的问题。
继承开始时(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仅限于被继承人(死者)的居住地为日本时,可在日本的裁判所进行调停或裁决等手续。例如,中国人丈夫与日本人妻子的家属在日本居住并生活,中国人丈夫去世后,适用法为被继承人本国的法律,也就是中国的法律。但是,由于其居住生活在日本,也就是在日本的国际裁判管辖区域内,所以也可利用日本的裁判所。由此,在日本的裁判所依据中国的法律来进行裁判或调停。在日本的裁判所适用中国的法律来进行裁判或调停或许让人感到些许不可思议,但规定却是如此。
第2 什么是日本的继承法的概要
1 如此以来,就算是中国人,在日本人配偶死亡时,由于依据日本的法律进行继承,所以有必要了解日本的继承法。在此介绍发生继承事实的相关概要。
2 首先,继承是在死者去逝后自动形成的。在之后的手续里,是否留有遗书将会有很大差别。
(1)无遗言(遗书)时,谁来继承什么样的财产,需要进行遗产分割的协议。如不进行遗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将以法定继承部分进行继承。
【什么是法定继承人】
①配偶者(丈夫死亡时为妻子,妻子死亡时为丈夫)是通常的继承人。
②配偶者以外,子女(无子女时为孙子(女))为继承人。
③子女或孙子(女)都没有的情况下,父母(无父母时为祖父母)为继承人。
④仅仅在无子女无父母亲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或其子女为继承人。
【什么是法定继承部分】
每个法定继承人能继承多少遗产所定的比例。
① 法定继承人只有配偶者的情况下,配偶者按照法律继承所有的份额。
② 配偶者与子女均存在的情况下,配偶者(2分之1):子女(2分之1)。
③ 配偶者与父母为继承人的情况下,配偶者(3分之1):父母(3分之1)。
④ 配偶者与兄弟姐妹为继承人的情况下,配偶者(4分之3):兄弟姐妹(4分之1)。
【什么是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就是指谁应当继承什么样的遗产以协议进行的决定。
①确定谁是继承人、②确定遗产范围、③对于不动产等的遗产进行价格评估确认。在此,将明了遗产全部为多少金额。其次,④根据法定继承份额,确定各继承人的遗产取得额(此时也会产生根据特殊受益、寄予部分等概念调整的情况)。⑤根据④的取得额度,各继承人进行遗产的分割。分割的方法有对现有实物的分割或将遗产卖出后进行金钱的分割等方法。
(2)有遗书时,根据其遗书的内容产生不同变化。
A 「指定继承的遗言」,例如有「长子继承一切财产。」「长子继承一切财产,妻子继承存款部分。」之类的遗言留下时,首先确认是否有遗留部分的侵占,如有侵占情况,需进行遗留侵占部分减额相抵请求。
B 「指定继承份额的遗言」,例如有「妻子继承一半,剩下的另一半由长子继承,长女不得继承财产。」「妻子、长子、长女各继承3分之1」之类的遗言留下时,需要确认其指定的遗留份是否有被侵占的情况,如在遗留份上有侵占情况时,进行侵占部分减额相抵请求,具体是谁,该划分哪部份遗产继承上进行遗产分割协议。
【什么是遗留份、遗留份的减额相抵请求】
1 什么是遗留份
针对除去兄弟姐妹的继承人(也就是指配偶者及其子女・孙子(女)或者父母),保证享有遗产一定比例的保障制度。有了这个制度,就算是被继承人与配偶者的关系恶劣,也能防止配偶者不能继承任何遗产的事态发生。
2 遗留份的计算
根据法定继承人是谁而有所变化。
例如:
配偶者与子女为继承人的情况下,配偶者4分之1,子女为4分之1
配偶者与父母为继承人的情况下,配偶者为3分之1,父母为6分之1
等等情况。
3 什么是遗留份减额相抵请求
遗留份被侵占的情况下,例如,虽然继承人为多方,却有所有遗产由一人继承的遗言留下的情况时,受到遗留份侵占的继承人有权提出得到自己遗留份相应的遗产份额。对于遗留份是否有被侵占的具体判断时,对被继承人赠与的财产或债务、特殊受益等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应当注意的是,能进行遗留份减额相抵请求的期限为继承的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者遗留份被侵占赠与・遗言的赠与被发现后的1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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