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离婚

篇首语

所谓「国际离婚」,是指日本人和中国人等外国人夫妇间的离婚。
日本人之间的离婚时,首先,看夫妇间是否达成双方同意的「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立的情况下,在法院以「调解离婚」「审判离婚」「裁判离婚」的任何一种形式进行离婚。

但是,国际离婚时,就与日本人夫妇的情况不一样,就算是申请递交给日本的法院,不受理或受理,是否能离婚是依据日本法律,赡养费是依据中国的法律,如此就会产生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

以下举两个例子来说明问题:

【事例1】

丈夫是日本人,妻子是中国人,孩子是日本人,均在日本生活为例。如果中国人妻子想与日本丈夫离婚时。

【事例2】

中国人丈夫与日本人妻子在日本生活,丈夫将妻子独自留在日本,把孩子带回中国不回来,日本人妻子想与中国丈夫离婚时。

 

国际审判的管辖问题

「国际审判管辖」是指进行国际离婚等含有国际要素的审判时,受哪个国家的法院管辖的问题。国际裁判管辖在日本不被认可的情况下,即使是在日本法院递交了离婚申诉,也将会被驳回,换而言之,将吃闭门羹。在日本,是否被国际裁判管辖认可基准,是由最高法院的案例(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决1964年3月25日,最高法院小法庭判决1996年6月24日)来制定的。原则上是,①对方的住所在日本国内时,例外,②被对方遗弃的情况下,③对方失踪时,其他仅以此为准的类似情况下,对方的住所虽然不在日本,也可以被认作是在日本的国际裁判管辖权内。

以【事例1】为例,由于作为对方的日本人丈夫的住所在日本,使用上记①的理由,将被认作是日本的国际裁判管辖权内。【事例2】为例,作为对方的中国人丈夫在日本没有住所,原则上是不会被认定为国际裁判管辖范围。但是话虽如此,作为丈夫将妻子遗弃而出国,可例外使用上述理由②,而被日本的国际裁判管辖所认可。

法律适用条款的问题

「法律适用条款」的问题是指,对于包含有国际要素的法律问题时,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来解决的问题。这是由在日本「关于适用法律的通则法」的法律等来决定的。

例如,能否离婚,如果夫妻某一方为在日本有长期住所的人时,根据日本的法律(关于适用法律的通则法27条但书),【事例1】与【事例2】均适用于日本的法律。但是,抚养费的问题,原则上,被抚养人(指孩子)由于根据长期居住地法的规定(关于抚养义务的法律适用条款的2条1项),在【事例1】上,适用于日本的法律,而在【事例2】上,原则上讲,适用于中国的法律。如此一来,在日本法院进行【事例2】的调解时,是否判离婚基于日本法,而抚养费的问题则基于中国法律来判断了。

结语

这样,日本人和中国人在进行国际离婚时,与同为日本人夫妇的离婚就有所不同,在日本的法院是否能办理?就算是可以办理,也将产生哪种情况适用于哪国的法律的复杂问题,因此,请一定要找专门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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