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雇用中国人的日本企业家

1首先

尽管是外国人在日本就劳时也与日本人同样享受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等法律。

在外国人的就劳当中,容易引起在日本没有生活基础或不习惯说日语、不熟习日本的劳动惯例等各种各样的问题。

在与外国人劳动者之间的纠纷防止上,用人者也须遵守上记法令,企业也应针对于不懂日语的外国人劳动者努力使其理解日本的劳动法规。

2 外国人劳动者的工资差异

(1)禁止由国籍产生的工资差异

劳动基准法的第3条规定,禁止由于国籍不同引起的工资区别对待。如此,在同一个企业内如无牵涉到职务或能力等合理的前提下,不允许低于日本人劳动者的工资。

(2)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制度当然也适用于外国人。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对于低收入者,根据各行业或各地区而定的最低收入保障制度。现在,基于各都道府县的地方最低工资审议会的审议,各都道府县劳动基准监督局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进行决定、公开。企业管理人对于适用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必须支付最低工资以上的数额的工资,在此水准以下的工资合同属违法,无效的部分将会被强制认定为最低工资合同。因此,就算制定了比最低工资更低的薪金,也有义务支付法定最低工资,必须确认各都道府县公开的最低工资额度。

3 非法停留为理由的解雇

雇用了非法停留的外国人,是否能就此作为理由将其解雇,用人者事先是否知晓其非法停留的事实会有很大不同。

(1)不知道非法停留的事实

雇用时就算确认过履历书或护照没有问题,以后发现当事人提出的是虚假资料时。这样的情形,采用时虚报经历者将作为解雇对象的规定在就业规则的处罚规定里有列举的话,劳动基准法上,将划分为该劳动者的责任而被劳动基准监督局认定为可以解雇。

(2)知道非法停留的事实

用人者在采用前就已经知道无外国人在留资格还将其雇用时,将符合入管法的非法就劳。但是,既然成立了雇用关系,作为劳动者保护法规上便适用于劳动基准法。此时,当然必须履行30日前解雇预告或者支付30天以上的平均公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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