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日本人还是在日外国人,只要在日本国内工作(包括法人•非法人•个人经营),都享有劳动基准法和劳动保险等平等的法律。以下简单介绍劳动保险制度。
何为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法」的正式名称为「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75条(劳动者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缠身、甚至死亡情况下的补偿)的规定,劳动者因业务上或上下班途中遭遇灾害而受伤生病的情况下,雇主有法律上的义务对劳动者治疗赔偿及其他补偿。
劳动保险制度是:雇主必须对劳动者所尽的义务,这个义务由国家来担保。
是否必须加入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保险,更是在发生事故时替雇主来赔偿的一种保护雇主的保险。即使是仅雇用一位劳动者也必须要加入的保险。
作为劳动者也应必须加入劳动保险,不仅指正式员工,打工者等短时间劳动的劳动者都必须要加入。一周只上一天、一个小时的打工者,或是1年内只在繁忙时期来帮忙的临时员工等都必须要加入。
劳动保险适用于什么情况下?
因公司业务或是上下班途中受到的灾害(受伤,得病等)时,适用劳动保险。
「业务上的灾害」是指因工作业务上而受伤得病的情况。
「上下班途中的灾害」是指往返于公司及家中(单身赴任者为赴任地的住所及往返于自己家的途中)时所受到的灾害。
劳动保险的支付为怎样的内容?
因业务上及上下班途中受到灾害时,被保险者得到的补偿内容如下。
1.疗养补偿(劳动者在医院进行治疗时治疗费用的保障)
根据劳动保险法第14条规定「因业务上负伤或疾病,因需要疗养而无法工作,无工资日」的第4日开始支付补偿。
「劳动不能」是指一般的劳动不能的情况,而并非负伤前从事的劳动。
「无收取工资」不仅是指完全没有收到工资的情况,即使被支付了工资但未满平均工资的60%,也算「无收取工资」。
如治疗医院为劳动保险指定的医院,将网页内的「疗养补偿支付请求书」提交给医院。请求书会通过医院提交到劳动监督局。这时候治疗费用无需支付。
2.停工补偿给予(劳动者在不能工作期间的劳动补偿)
劳动者因业务上的伤病停工治疗而导致没有工资领取,这种情况下会被支付
停工补偿。如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灾害而需要停工疗养导致没有工资,这种情况下也会得到停工补偿。
停工补偿的金额为1日基本工资的60%,从停工的第4日开始支给。但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部分时间停工休养的情况下,被支给金额为停工休养相等时间金额的60%。
停工休养的最初3天为待机时间,这段时间雇主根据劳动基准法办理停工补偿。
上下班途中遭遇灾害而导致停工的情况下,雇主无补偿义务。
3.身体后遗症补偿
身体后遗症补偿是指因为业务上的伤病而使身体留下了后遗症,这种情况下为身体后遗症补偿。上下班途中因灾害而留下后遗症的情况下也产生身体后遗症补偿。
身体后遗症补偿根据劳动保险法施行规则别表第1的后遗症等级表来决定。身体后遗症程度分为1到7等级,支付金额根据等级来决定。
除了上述金额以外也有其他的补偿金,申请这些补偿金时需要在劳动基准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方法及相关手续如有不明地方可以致电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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